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禄益恒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880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72006941XX,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洋东矿区环山路。
法定代表人:沈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益恒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MA1MJ28N7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西路92号2号楼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益恒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益恒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2175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益恒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戈铁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