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禄益恒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350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洋东矿区环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72006941XX。
法定代表人:沈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恒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西路92号2号楼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MA1MJ28N77。
法定代表人:陈命,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恒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苏0213民初8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无锡**恒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价款13.5万元。具体付款期限:2019年10月至12月,无锡**恒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每月30日前向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5万元。二、若无锡**恒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且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无锡**恒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到无锡市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方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
2.车辆登记方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房产登记方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213民初8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查封。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黎 鹏
审判员 蒋慕锡
审判员 张 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佳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