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176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和孚镇洋东矿区环山路。
法定代表人:沈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开发区太湖大道970号。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2民初74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在(2019)浙0522执176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058.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阳锦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