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民初795号
原告: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洋东矿区环山路。
法定代表人:沈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静,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汾蓝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鼓楼西大街西关社区农培中心7层7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仁。
原告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蓝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耀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卞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