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伊埃机械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山东省滨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特139号
申请人:山东省滨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东辛店镇政府驻地三和社区沿街楼36号。
法定代表人:陆淑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站,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申请人:基伊埃机械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达路8号。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RuedigerKrausse。
申请人山东省滨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基伊埃机械设备(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省滨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武劳人仲裁字[2021]第13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基伊埃机械设备(天津)有限公司未发表意见。
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20日,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武劳人仲裁字[2021]第131号裁决:一、山东省滨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接到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20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经审查,未发现涉案仲裁裁决具有应当撤销的情形。
本院认为,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武劳人仲裁字[2021]第131号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山东省滨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省滨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滨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璇
审判员 张红星
审判员 史军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常嘉奕
书记员沈雪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