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民初1727号
原告:**,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1,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隆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O97N7U61。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
法定代表人:袁某2,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住河南省安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26150915。
法定代表人:景某。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河北隆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8月22日,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2022年8月1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项110502元及原告的另案诉讼费6132元。立案法官经审核按简易程序受理了该案,并于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审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原告逾期不预交,亦未向法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的,法院将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