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卫通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类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1执10423号
申请人: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瓜市村二区15号大山宏源公司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526150915。
法定代表人:景胜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卫通会,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夏县,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夏县,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卫通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13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卫通会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止,余额不足;冻结了被执行人卫通会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止,余额不足;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卫通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0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到期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玉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甄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