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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培骅金属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欣伟清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终13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培骅金属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公路3200弄49、47号1层。
法定代表人:孙培章,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欣伟清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路104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裴小奇,副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豫航汽配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沪南公路7470号-3。
经营者:陈水更。
原审第三人:上海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朱华勇。
上诉人上海培骅金属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欣伟清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豫航汽配经营部、上海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3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培骅金属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培骅金属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 萍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侯晓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安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