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养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浦养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琪涵建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5005号
原告:上海浦养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奚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健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达峰,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佩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豪,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舫,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养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养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计860元,由原告上海浦养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邱静雅
书 记 员  朱屹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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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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