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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5413号
原告:***,女,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浦养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路104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奚新华。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徐峰,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浦养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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