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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养环境服务有限公***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执2260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养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浦欣清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建明。
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梁利娟,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养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5民初55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赔付12,79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8月25日向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8月20日第一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于2021年8月26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于2021年8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全部银行账户(账户内暂无可供扣划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须于查封、冻结到期前一个月书面提交申请以便继续冻结。
四、于2021年9月16日委托外地法院查询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申请人须于查封、冻结到期前一个月书面提交申请以便继续冻结。
五、于2021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高忠
审判员  谈晓峰
审判员  傅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缪 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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