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68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6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工业大学,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工业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工程是否结算完毕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1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 静
审判员 庞 艺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穆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