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482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岩艺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双甸镇双南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葛正瑞。
被执行人: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南浜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水龙。
申请执行人南通岩艺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1024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292.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