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执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南浜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水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锋,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实会。
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2020)苏0508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26890元。案件受理费26216元,减半收取13108元,由被告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1年1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上述财产。
3、2021年1月13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本市姑苏区苏站路1398号喜临门商业广场4幢2100室等不动产多处。2021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21)苏0508破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巧匠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4、2021年5月13日,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同时还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
本案执行标的242689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上述执行标的和案件受理费13108元、执行费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巧匠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朱建庚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