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钢轨技术(昆山)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财保91号
申请人: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南滨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水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东,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允刚,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钢轨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路西侧晨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MARTINJOHANNESWILHELMHERMANNDR.NIEDERKRUEGER。
在申请人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钢轨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钢轨技术(昆山)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金额超出申请仲裁的标的额,本院按照仲裁申请的标的额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58072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俞水娟
审 判 员 蔡燕芳
审 判 员 李 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冷 月
书 记 员 张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