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众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2786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南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水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山众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源浦路**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众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18543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原告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众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昆山一号生鲜加工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二、被告昆山众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284419.79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1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昆山众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材料差1206811.24元。四、被告昆山众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00000元。五、原告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一号生鲜加工中心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0284419.79元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2021年3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3月17日,本院通过人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开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号开户信息。
5、2021年2月24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信息。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破4之号案件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昆山众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现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昆山市张浦镇×××路×××号房地产无法进行处置。
6、2021年4月2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1年4月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3371277.37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23371277.3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苏军伟
审判员  何航通
审判员  杨荣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