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4108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南浜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水龙。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789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991.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zdqz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