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南浜路**。
法定代表人:张水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7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为588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蔚珏
审 判 员 孔维璌
审 判 员 刘 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志国
书 记 员 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