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与衢州市柯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2民初2391号
原告:***,男,194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衢州市柯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147748072H(1/1),住所地:衢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平,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柯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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