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与衢州市柯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2民初8733号
原告:***,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衢州市柯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147748072H,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衢化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柯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水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自愿撤诉为由,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