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行申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衢州市柯城区征迁事务中心(原衢州市柯城区征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衢州市柯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环城东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再审申请人***诉衢州市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柯城区住建局)、衢州市柯城区征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柯城区征迁办)拆迁行政协议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浙08行终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本案应予重视的几个事实。涉案房屋属申请人与***共同所有,申请人与***名为夫妻,实则因夫妻失和已分居两地,生活、经济各自独立,互不往来已有二十多年。申请人与***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申请人也没有授权***代签共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前,***已将本由其保管的房屋权证、个人身份信息、户口本、结婚证等资料交给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登记、验证。因房屋共有权证有申请人的名字,故***来电告诉其要共有人提供身份证验证,并告诉其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是回迁,还多次要申请人签个委托书给她,均遭申请人拒绝。后来***又电话催说政府急等申请人身份证验证,申请人相信政府办事不会乱来,这才通过朋友用微信向***发了身份证照片。***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也是遭申请人拒绝后,按被申请人要求填写的,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授权***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凭伪造的《授权委托书》顺利签约并取走全部征迁补偿款,与被申请人将本案房屋征收具体工作交衢州市柯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未尽审查核实义务,无视申请人共有权利密不可分。申请人虽基于共有房屋因政府公益性建设被征迁,事后予以认可,但不等于认可被申请人征迁工作中所存在的违法失职行为,也不等于放弃因被申请人违法失职造成申请人权利受损的责任追究。2.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申请人作为共有人是涉案房屋的被征收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申请人应是本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必不可少的签约主体,也是应当获得征收补偿的合法受益人。这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基本权利,不因任何借口而被剥夺。一、二审判决明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按被申请人要求的格式,自己填写的伪证,却为被申请人寻找理由,曲解合同法“表见代理”的规定,为被申请人掩饰错误。本案除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及一、二审判决不合法律逻辑的推定外,并无其他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是经申请人授权签订协议的。3.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房屋系申请人与***共同共有。被申请人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条款,依法尽其职责:联系听取申请人意见,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审查核实资料的真实合法性。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没有到场,也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却凭***一张伪造的《授权委托书》置申请人于案外,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任其从申请人处取走房屋征收补偿款据为己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二审判决没有追究被申请人这一法律责任,违反行政诉讼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被申请人清楚申请人没有授权***代理共有房屋的征收事务,有第三人柯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庭审陈述可证。被申请人凭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与***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二审判决明显违反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证据适用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所属共有房屋被征收后,应得补偿款至今无着,并非申请人的过错,而是被申请人违法失职所致。故被申请人应当对因过错所致的危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柯城区住建局答辩称:1.柯城区住建局对涉案征收协议签订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其委托,承担涉案房屋在内的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根据征收工作要求,由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核实,在确定涉案房屋系***与第三人***共有的情况下,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约或者通过授权委托方式由一方代为办理征收补偿事宜。该要求不以通知到每个共有人为必要,而是通过“不能符合该要求的不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方式予以明确,因此当***按要求取得***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房屋权利凭证时,经审查其提供的资料均符合形式要件,故与第三人签订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柯城区住建局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2.委托关系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征收协商期间,***与第三人***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按要求提供了***署名的授权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房屋权利凭证等,同时也明确涉案房屋及权属凭证可由其全权移交,据此,柯城区住建局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所持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其有权代理***处理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事宜。事实上,协议签订后,第三人也按约履行了交房、交证等义务。原审庭审中,***认可对房屋征收事宜知悉,且自行向第三人提供了身份证等资料用于办理征收相关事宜。其二人关于补偿方式选择等存在误解的,不影响授权委托关系的效力。原审判决认定委托代理关系有效正确。3.协议内容和形式合法。协议内容由衢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经第三人签字确认。原审法院根据柯城区住建局等提供征收补偿协议、结算单、支付单等证据认定涉案协议内容合法,认定正确。另外,鉴于***与第三人现仍是夫妻关系,被征收房屋或者房屋被征收后的补偿款项均系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主张支配权或分割,应该另行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正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被申请人柯城区征迁办答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征收补偿协议合法,系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正确。涉案房屋征收协商期间,***与第三人***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按要求提供了***署名的授权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房屋权利凭证等,同时也明确涉案房屋及权属凭证可由其全权移交,据此,柯城区住建局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所持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其有权代理***处理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事宜。事实上,协议签订后,第三人也按约履行了交房、交证等义务。原审庭审中,***认可对房屋征收事宜知悉,且自行向第三人提供了身份证等资料用于办理征收相关事宜。其二人关于补偿方式选择等存在误解的,不影响授权委托关系的效力。原审判决认定委托代理关系有效正确。协议内容由衢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经第三人签字确认。原审法院根据柯城区住建局等提供征收补偿协议、结算单、支付单等证据认定涉案协议内容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2.柯城区征迁办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所涉衢州市斗潭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柯城区住建局,柯城区征迁办系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各项具体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故柯城区征迁办非本案适格被告。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重点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存在无效情形。再审申请人***主要以***签订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经其授权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经查,***自述其当时知晓斗潭片区房屋征收事宜,***亦电话告知其需要房屋共有人提供身份证明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办理相关手续。在此情形下,***作为房屋共有人,亦是***的妻子,向征收部门提交了署名为“***”的授权委托书,结合***已通过微信向***发送了身份证照片用于办理房屋征收相关事项,征收部门有理由相信该委托关系的真实性。基于此,房屋征收部门与***签订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无不当。被诉协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申请人***要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请求判令征收部门向其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请求,鉴于被诉协议签订后相关补偿款已经足额发放到位,申请人与***作为涉案房屋共有人对该款项的内部分配问题,可另行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途径向***主张。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