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27民初736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338号9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马肖进。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