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5民初2555号
原告:**方,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338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0456238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方与被告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方于2019年7月10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