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5民初255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338号九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计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剑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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