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27民催1号
申请人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338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04562386A。
申请人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对汇票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与2020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做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遗失的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心公司的汇票一份(汇票编号24135037,票面金额人民币肆万元整,付款人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义乌市苏溪镇财政专户,出票行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 烨
审 判 员 陈伟卫
审 判 员 傅海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丹青
代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