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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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847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338号9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间,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