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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珀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凯典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8468号
申请人:苏州凯典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579号1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4668230E。
法定代表人:张飞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汉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二层D区209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94777641F。
法定代表人:施佳祥。
申请人苏州凯典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汉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汉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汉珀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8000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280000元,超过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学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