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5民初3213号
原告:陕西瑞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咸宁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华,陕西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陕西骊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西路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黄大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瑞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假日纠纷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瑞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瑞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瑞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陕西瑞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翠侠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