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初444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64元,减半收取7782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