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304民初1246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鞍山市千山区千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鞍山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172号2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汇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鞍山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赵某某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某某承担。应退赵某某227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