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华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1民初1856号
原告:南通华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外环东路88号附1号1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宝玲,江苏法德东恒(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江苏法德东恒(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高新区登云路288号海创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沈伟刚,职务不详。
原告南通华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南通华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华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卫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金 琦
书 记 员 江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