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与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059号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东方大道166号。
责任人:周亚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瑶瑶,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高新区登云路288号海创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沈伟刚。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书面通知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收到通知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534元,逾期未交纳按撤诉处理。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在既定时间内既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亦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收到本院交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故应按撤诉处理,而且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也自行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耿科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施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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