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3民初11187号
原告: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组织机构代码7596727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江苏云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荣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3274774P。
原告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荣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52元,减半收取6826元,由原告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