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3执17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52号,组织机构代码95115871-9。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职员。
被申请执行人苏州荣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308号3楼302室,组织机构代码66327477-4。
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723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以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为由,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权利人基于权利已获得实现为由撤销执行,系其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7)苏0583执17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记员汤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