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8723号
原告:苏州荣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寰庆路2980号中节能(昆山)循环经济产业园3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327477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1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路西段路南平顶山市人才交流中心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73653564J。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荣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荣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荣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荣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苏州荣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唐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