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荣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沪嘉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荣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民初3578号

原告:浙江沪嘉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临江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8AK0T48。

法定代表人:朱松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丽利,浙江大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寰庆路2980号中节能(昆山)循环经济产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3274774P。

法定代表人:田琳。

原告浙江沪嘉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沪嘉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沪嘉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6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诉讼费37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郁益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