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民初3578号
原告:浙江沪嘉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临江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8AK0T48。
法定代表人:朱松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丽利,浙江大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寰庆路2980号中节能(昆山)循环经济产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3274774P。
法定代表人:田琳。
原告浙江沪嘉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沪嘉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沪嘉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6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诉讼费37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郁益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