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2806号
原告:苏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镇华阳村新华路3号。
法定代表人:余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寰庆路2980号中节能(昆山)循环经济产业园34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琳。
原告苏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盼盼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