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财保725号
申请人: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寰庆路**中节能(昆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3274774P。
法定代表人:田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健,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莱克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景丰路**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84473120。
法定代表人:王飞。
被申请人:泰州新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兴****瑞商务秘书有限公司-1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262GLT12。
法定代表人:王飞。
被申请人:泰州奥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伦路**光电产业园**楼**1025码91321291MA25K6GTXT。
法定代表人:王飞。
被申请人:苏州新力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码91320508MA1N2FAEXC。
法定代表人:王飞。
被申请人: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广银大厦1315-B2240300MA5EDTAN0L。
法定代表人:张良剑。
被申请人: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新力方大厦**0106MA38C6U964。
法定代表人:张良剑。
申请人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昆山莱克斯投资有限公司、泰州新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奥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新力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昆山莱克斯投资有限公司、泰州新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奥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新力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新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雪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姚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