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福泉建设有限公司

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西藏福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2民初2978号
原告: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为献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旺杰,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福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西藏福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9.25元,减半收取计689.63元,由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德吉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