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

山南市民益劳务有限公司与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藏0528执21号之一
申请人:山南市民益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
法定代表人:嘎玛多布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格桑巴株,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旦增晋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南市民益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南市民益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于二○二一年四月对被执行人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在山南市交通局有到期债权收益1,214,742.23元进行了扣划,并对剩余执行款项已跟山南市交通局进行协商,付款业主已承诺于2022年10月前审计验收合格后将工程质保金拨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藏0528执21号中对被执行人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晋美朗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次仁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