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

西藏林周县鲁杰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藏0121执52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林周县**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住址西藏林周县江热夏乡加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1MA6T128W8W。
法定代表人:巴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色拉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219660484L。
法定代表人:旦增晋美,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林周县**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12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西藏林周县**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支付合同款。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金融机构、车辆、公积金、证券、理产品、收益类保险、财付通等全部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林周县交通运输局有项目尾款共计43756.3元(肆万叁仟柒佰伍拾陆圆叁角),经本院强制扣划后现已发放给案件申请人西藏林周县**建材工贸有限公司38821.99元(大写:叁万捌仟捌佰贰拾壹圆玖角玖分),扣缴本案执行费4934.31元(肆仟玖佰叁拾肆圆叁角),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对公司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因本案被执行人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西藏林周县**建材工贸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何光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12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丹增热结
审 判 员 普布卓玛
审 判 员 次仁觉旦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巴桑旺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