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02民初1600号
原告:***,住四川省。
被告:***,住西藏自治区那曲市。
被告:次热**,住西藏自治区那曲市。
被告: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2196604841。
法定代表人:旦增晋美,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文化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421MB19153687。
负责人:勇泽。
原告***与被告***、次热**、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担。
审判员 德庆卓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次仁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