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执保72号
申请人:张**,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
被申请人: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拉萨市色拉路**。
法定代表人:旦增晋美。
本院在办理张**与**、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所有的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1)川0304民初230号民事裁定,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拉萨市公路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引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曹 畅
书 记 员 赵佳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