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云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莘县中原诚德信物流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执1983号
申请执行人:莘县中原诚德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樱桃园镇东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6882647409。
法定代表人:王胜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西藏尼木县。
被执行人:西藏云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民政福利院院内综合楼。
申请执行人莘县中原诚德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云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02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西藏云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莘县中原诚德信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750元。因被执行人***、西藏云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莘县中原诚德信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西藏云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10月27日期间,通过执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账户内有大量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并划拨,执行到位金额4563019.88元,扣缴执行费81114元,剩余4481905.8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余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
(2)西藏云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保险信息,***名下有保险信息,保险性质为企业年金险,本院已于2021年5月24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三年,2024年5月23日冻结期间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提取。
(3)西藏云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产,***名下有12套房产,其中位于昌都市卡若区2-1-营业厅2-5、2-6、2-7、2-8、2-9的房产及位于昌都市卡若区地块)3-3-1、3-3-2、3-3-3的房产,本院已委托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24年5月30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对于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其中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2栋14层8号和9号、13层8号和9号的房产,本院已委托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24年5月25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
(4)被执行人名下均没有车辆。
(5)被执行人名下均没有证券。
三、2021年5月8日,前往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住房公积金。
四、2021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21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和公告悬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申请。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59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750元,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4481905.88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朝选
审判员  张喜超
审判员  逯瑞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福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