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233民初110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驾驶员,现住亚东县。
被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普布贵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被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不熟悉公司间的隶属关系,实际应当起诉西藏洛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要求西藏洛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并已将此劳务费履行到位,其权利已经得到保障。自愿撤回对被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12元,减半收取计14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塔琼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次松
书记员米玛曲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