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旦增扎西、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2524民初8号
原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北京西路2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普布贵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系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藏族,1991年5月18日出生,打工,系日喀则市拉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旦增扎西,男,藏族,1986年7月5日出生,打工,系日喀则市拉孜县拉孜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打工,系四川省安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现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旦增扎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免、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拉姆次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土登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