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那曲地区纳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与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2421民初269号
原告:那曲地区纳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色尼区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木,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北京西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普布贵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那曲地区纳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那曲地区纳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那曲地区纳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那曲地区纳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85.02元,减半收取计22292.51元由原告次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