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拉萨之岚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24民初1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普布贵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拉萨之岚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拉萨之岚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53.42元,减半收取计36976.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松亚
审判员白天玉
审判员*友慈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格桑拉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