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泰和沥青发展有限公司与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昌中民二初字第04号
原告成都泰和沥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英品,成都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都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泰和沥青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0日以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泰和沥青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泰和沥青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34.00元,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泰和沥青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3317.0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原告以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十分短缺为由向我院申请免交诉讼费和保全费,本院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同意免交原告成都泰和沥青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费和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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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王超
审判员**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