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藏0102民初3402号 原告:**,现住四川省崇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现住羁押于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  永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